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40699號令修正 公布第3條、第3條之1、第9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高等教育、國際教育、性別平等教育、青年教育與新聞
    聯繫、府會聯絡、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綜合事項。
二、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及國中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事項。
四、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事項。
六、終身教育科:終身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工程及財產科:市立學校、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
    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九、資訊教育科: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與學習、行政資訊化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十、教育視導與品保科:各級學校之視導考核及教育品質保證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業務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局設學務校安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學生事務、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災教育、全民國防教育
及軍訓工作等事項。

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及青
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