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之期限,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為十年,含寬限期三年;修讀 博士學位者為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 前項所稱寬限期,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之期間,並自第一次 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原承 貸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寬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寬限 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