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貸款之期限,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為十年,含寬限期三年;修讀
博士學位者為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
前項所稱寬限期,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之期間,並自第一次
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原承
貸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寬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寬限
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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