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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無法送達 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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