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學生學籍資料,除學校因實施教學、輔導學生有必要使用情形或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