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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資料,除學校因實施教學、輔導學生有必要使用情形或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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