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32
人,瀏覽人次:
9308931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 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