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興建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衛生下水道興建完成之區域,除為截流區域,應自截流完成公告供用日
  起收取使用費外,其餘應於開始供用後六個月內由各用戶完成接管。自
  第七個月起,全面收取使用費,但因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
  ,不在此限。
  各區域開始供用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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