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下水道興建完成之區域,除為截流區域,應自截流完成公告供用日 起收取使用費外,其餘應於開始供用後六個月內由各用戶完成接管。自 第七個月起,全面收取使用費,但因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 ,不在此限。 各區域開始供用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