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專業團體受理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審查業務,除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與責任:
  一、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案件。
  二、申請案件資料正本應併同專業團體及審查人員核章之審查表送都發
      局歸檔。
  三、建置廣告物管理法令資訊專用電腦設備,供申請人下載申請書表及
      查詢案件最新處理情形。
  四、於每日下班前彙報當日申請案件之基本建檔資料予都發局,並隨時
      接受都發局監督考核。
  五、適時辦理教育講習訓練,並據審查人員之參訓情形核發派任證書。
      派任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審查人員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專業團體
      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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