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左: 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詢問關係人或證人。 三、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委員根據詢門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 情進行調解、調處。 五、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 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常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