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左:
  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詢問關係人或證人。
  三、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委員根據詢門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
      情進行調解、調處。
  五、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
  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常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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