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竣工後,申請人應於本市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中將本次許可施
工內容之圖說資料進行更新作業,並檢具申請書、竣工圖說及相關證明文
件,於限期內向本局報請工程結案核准。
申請人自本局核准結案次日起二年內負保固責任。但竣工後至核准前之期
間亦應負前條第一項維護管理責任。
第一項更新作業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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