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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 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翌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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