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
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翌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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