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100685326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互助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本人具領,受益人如為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
法定代理人具領。

各項互助金給付之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住院者以給付自負額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為
    限;病房費每日最高給付四百元;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
    超過一萬元。
二、失能互助:全失能者,給付二萬元;半失能者,給付一萬五千元;部
    分失能者,給付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其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
    一萬元;仰賴其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滿三年者,給付五百元,超過三年者,每增
    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互助人之父母、配偶及仰賴其撫養之子女,以設籍臺灣及金馬
地區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仰賴其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成年或已成年
仍在學、身體失能、精神失能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
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