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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停車場得視實際情形需要,委由里辦公處或殘障團體管理維護,並依本 辦法規定收取清潔費,其辦法由區公所視停車場需要及停車場設施狀況 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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