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得視實際情形需要,委由里辦公處或殘障團體管理維護,並依本
  辦法規定收取清潔費,其辦法由區公所視停車場需要及停車場設施狀況
  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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