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殯葬設施之一部或全部廢止者,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報請 本府核准: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殯葬設施之名稱。 三、廢止之所在地點及面積。 四、預定廢止之年月日。 五、廢止之原因。 六、廢止之善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