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營造點徵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及十二條,得令其限期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
  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得列為下一年度審
  查之參考,情節嚴重者將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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