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詳細圖。
三、建築線指定圖。
四、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其他本府規定之圖說文件。
開發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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