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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應依新竹縣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收 取任何費用。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收退費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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