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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13條
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經許可者,自其實驗教育計畫許可之日起,三年 內未完成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教育局得廢止其實驗教育計畫及改制或設 校計畫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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