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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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法人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三年內,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申請前三年內,未因情節重大而受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
條或第七十八條之處分。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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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
環境,並遵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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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第十款之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就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為擬訂,並載明於其範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所定法規之相關規定,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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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者,該法人之代表人得於擬招生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擬具改制或設校計畫,向教育局申
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
前項改制或設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改制或設校之時程。
三、改制前學校狀況或預定設校規劃。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法人之章程及董事會或最高機關決議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之會議
紀錄。
九、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十、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
意受聘意願書。
第一項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之審議,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提審查小組及私立學校諮詢會審議或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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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該法人應於預定實施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
月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經桃園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及教育局許可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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