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
因遭遇意外事故致需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持有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
據,得鑲補或裝設一次。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者。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所為之醫療行為。
五、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或
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六、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