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手冊送本府備查,每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 演練時應報請本府派員督導。 二、營運車輛車齡不得逾十年。 三、受補貼車輛之外型需送本府檢核後始得營運。 四、每月二十日前應將上月營運相關報表函送本府核定,每年五月底前 應將上一年度相關年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函送本府核定。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車齡限制,營運車輛車齡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車齡 已逾五年者,業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五年內汰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