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手冊送本府備查,每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
      演練時應報請本府派員督導。
  二、營運車輛車齡不得逾十年。
  三、受補貼車輛之外型需送本府檢核後始得營運。
  四、每月二十日前應將上月營運相關報表函送本府核定,每年五月底前
      應將上一年度相關年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函送本府核定。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車齡限制,營運車輛車齡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車齡
  已逾五年者,業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五年內汰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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