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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租地造林人因第三人侵害所取得之賠償及其他收益,或因不可抗力之情 事致契約無法繼續,而需分配餘留林產物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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