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人因第三人侵害所取得之賠償及其他收益,或因不可抗力之情
  事致契約無法繼續,而需分配餘留林產物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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