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攤販營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營業項目、地點、時間。
  二、不得有妨礙交通及消防安全之行為。
  三、不得有損害公有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備之行為。
  四、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燃物或爆炸物品。
  五、應依第七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
  六、應於適當處所備置不漏水有蓋容器儲存廢棄物。
  七、攤架、攤棚應依各鄉(鎮、市)公所規定之規格辦理,營業地點及
      周圍地區,應有專人負責打掃。
  八、飲食設備及攤販之食品應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並經常保持
      清潔。
  九、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十、營業設備及使用擴音設施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相關規定。
  十一、臨時性攤販之攤架、攤棚,每天休業時應將其遷移,並將現場清
        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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