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業者,應投保責任險,其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二
百萬元。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業者,應於營業前為工作人員、乘客及第三人投
保個人平安保險,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投保標的及保險金額應符合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於船票上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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