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施:設有納骨櫃,納骨櫃棟距應達一公尺以上,其耐
    用期限達三十年以上,納骨櫃位製材達耐燃二級以上性能或為不燃材
    料。
二、祭祀設施:祭拜檯一處以上,於適當空間設置祭拜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八、給水及照明設備:給水系統應適當及照明設備應符合規定。
九、環境綠美化。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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