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 一、納骨灰(骸)設施:設有納骨櫃,納骨櫃棟距應達一公尺以上,其耐 用期限達三十年以上,納骨櫃位製材達耐燃二級以上性能或為不燃材 料。 二、祭祀設施:祭拜檯一處以上,於適當空間設置祭拜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施。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八、給水及照明設備:給水系統應適當及照明設備應符合規定。 九、環境綠美化。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