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縣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收
或存帳。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法存
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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