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以班名、班址、科別、師資及課程內容
  、班數、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報名資格
  及收費標準為限、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誤解。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補習班不得於學校上課時間對在學學生施以補習課程或至學校校園或校
  門口宣傳招攬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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