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以充實國民生活
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課業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學生人數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
前項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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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以國小以下學生(含國小)為招生對象者,其服務項目得包括家
庭作業指導、團康活動、語文或技藝教學。但每日家庭作業指導、團康
活動時間不得逾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語文或技藝教學時間不得低於每日
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並應依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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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經撤銷立案者,原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但有前條第五
款之事由,經撤銷者,不得再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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