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 5月21日雲林縣政府92府行法字第9210000367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23條及第3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以充實國民生活
  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課業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學生人數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
  前項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補習班以國小以下學生(含國小)為招生對象者,其服務項目得包括家
  庭作業指導、團康活動、語文或技藝教學。但每日家庭作業指導、團康
  活動時間不得逾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語文或技藝教學時間不得低於每日
  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並應依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

  補習班經撤銷立案者,原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但有前條第五
  款之事由,經撤銷者,不得再申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