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
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
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鄰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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