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以市長名義授予學分學程證
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
前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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