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費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以內政部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計算。
二、少年以內政部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計算。
前項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及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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