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種廣告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張貼廣告:
  (一)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傳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均應於各鄉鎮市公所或各村里辦公處所設之廣告張貼牌或經核准
        自設之廣告張貼牌內張貼。
  (二)不得任意張貼牆壁、電線桿、樹桿等上面。
  二、招牌廣告:
  (一)招牌廣告下端離地面之距離在市鎮未滿四公尺,在鄉村未滿二公
        尺者,均應採正面型,其凸出建築物面之厚度,不得超過二十公
        分。但縱長超過一公尺,橫寬超過三公尺者應申請許可。
  (二)招牌廣告正面型大小以不過土該建築物之壁面、面積為限。
  (三)招牌廣告下端離地面越出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尺度而側懸突出建
        築物面寬廣逾五十公分者應申請許可。
        前目突出建築物面之側懸招牌廣告其寬不得超過一公尺,但鄉村
        地域或突出建築物之側懸招牌廣告下端離地面在四公尺以下者,
        以無礙交通者為限。
  (四)設置於屋頂上之正面型廣告牌最高不得超出八公尺,長度不得超
        過該建築物之面寬為限。
  (五)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最高以不超過十二公尺為限。
  (六)招牌廣告應經許可者,須於招牌廣告上加註許可證之日期字號,
        其許可證不予規定期限。
  (七)同一街道房屋高低不一,其招牌廣告以「齊腳不齊頭」為原則。
  (八)為求市容之美化與整齊起見,各商店除懸掛招牌廣告外,不得於
        騎樓店柱、書畫任何標語文字、或圖畫。
  (九)商店設立招牌廣告使用強度較大之材料為之,裝置力求牢固以策
        安全。
  (十)縣政府為整頓市容得統一規定轄區內某一地段或街道之招牌形式
        及懸掛規格。
  (十一)設置於屋頂之廣告牌、塔應經建築師鑑定建築物及招牌廣告本
        身安全無慮,並不妨礙屋頂平臺之防火逃生避難者。
  (十二)依本細則設置之招牌廣告,不得違反建築法令之有關規定。
  三、樹立廣告:
  (一)樹立廣告應申請許可,並應經樹立地所有人同意,但未逾一平方
        公尺之廣告,得免申請許可手續。
  (二)樹立廣告經核發許可證後應於三個月內樹立之,逾期另行申請。
  (三)樹立廣告應加註許可證之日期字號。
  (四)經核准之樹立廣告,未經核准變更登記,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遷
        移地址。
  (五)樹立廣告有效期間一年,期滿自行拆除,其欲申請繼續者,應於
        期滿一個月前辦理繼續之申請許可手續。
  (六)已設置之樹立廣告如有違反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一或前目有效期限
        滿不重新申請者,縣政府應命其自行遷移或拆除,逾期不遷移或
        拆除者,由縣政府依法執行拆除。
  (七)前目廣告,經依法執行拆除後之材料,縣政府應通知廣告物所有
        人於三日內領回,逾期不領,由縣政府逕行處理。
  (八)廣告承製商樹立廣告應先申請許可,在未經核准許可前不得代為
        設立。
  (九)氣球廣告物在屋頂昇放球體,應標示易於辨認之色彩,夜間須於
        繫繩頂端開亮紅色警告燈。
  (十)氣球廣告物應徵詢航空等機關同意後核准之。
  四、遊動廣告:
  (一)不得妨礙交通。
  (二)不得妨害公共安寧。
  (三)不得表演舞蹈、雜技或放映電影。
  (四)不得沿門或隨車售賣貨品。
  (五)不得於通衢要道上或車輛行駛中散發宣傳單。
  (六)廣告車上兩側中文橫寫自頭部至後尾順序書寫。
  (七)廣告車前、後面不得書寫商品廣告。
  (八)車體外不得擅自懸掛廣告物或附加裝置作廣告者。但電影院、歌
        劇因影片、演唱節目必須經常更換,得在自用汽車車體外附掛廣
        告物。
  (九)遊動廣告許可證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十)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原發機關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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