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承包業者應確實依處理計畫處理營建餘土。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會
同環保、農業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機關(單位)抽查處理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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