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
  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
  未於前項期限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申請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
  有增減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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