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故不能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 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 未於前項期限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申請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 有增減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