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公共設施用地,其地上物之清除、遷移、補償等事項,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土地屬公有者,由本府代為處理。 二、土地屬私有者,由投資人自理,其有特殊困難者,得請求本府協助 辦理,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