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興建公共設施用地,其地上物之清除、遷移、補償等事項,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土地屬公有者,由本府代為處理。
  二、土地屬私有者,由投資人自理,其有特殊困難者,得請求本府協助
      辦理,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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