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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或就業者,應在區公所辦理 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憑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底缺證明書或工 作證件辦理申請手續,逾期視為自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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