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或就業者,應在區公所辦理
  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憑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底缺證明書或工
  作證件辦理申請手續,逾期視為自行放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