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市公寓大廈三樓以上樓層,不得經營寵物業。
寵物業應加入本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並接受主管機關輔導及配合辦理本
市動物保護工作。
寵物業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
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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