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獲准使用本市道路舉辦大型活動者,活動期間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使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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