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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兼營娛樂漁業之舢舨、漁筏及其相關設備,漁業 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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