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農用拼裝車輛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農用拼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府逕行公告註銷車牌及所領有之
  使用牌證: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規格者。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使用牌照稅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非在本縣內行駛或非載運農產品、農用必需物資
      者。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依縣府排定日期接受檢驗,或接受檢驗而不合
      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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