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拼裝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府逕行公告註銷車牌及所領有之 使用牌證: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原登記規格者。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使用牌照稅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非在本縣內行駛或非載運農產品、農用必需物資 者。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依縣府排定日期接受檢驗,或接受檢驗而不合 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