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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使用期間,使用人應負責維護體育場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並應在指定處所活動,接受各主管機關管理人員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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