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縣空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規劃使用,且提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及開放
供公眾使用而收取費用之立體停車場,依相關稅法規定課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
前二項稅捐優惠,應依法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始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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