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空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規劃使用,且提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及開放 供公眾使用而收取費用之立體停車場,依相關稅法規定課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 前二項稅捐優惠,應依法向本縣地方稅務局申請核准,始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