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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學院置軍訓總教官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課程教學 及協助訓導工作事宜,並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均依照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辦理,並由院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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