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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建築物部分拆除之界限,應以建築線為準,其計算補償費時,建築物拆 除面積依拆除界線得向內延伸計算,延伸之深度標準以一.二公尺為度 ,但最少不得少於0.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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