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32
人,瀏覽人次:
96087924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之二
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之永佃權 ,其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十年。 前項永佃權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一項永佃權存續期限屆滿時,永佃權人得請求變更登記為農育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