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
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鑒於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均已屆,故予刪除,並配合本法第九
十三條條文之修正係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與本法上開修
正條文同日施行,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之修正施行
日期,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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