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
  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款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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