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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 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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