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
。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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