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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依第八條及前條規定留存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於法務部調查局(以下 簡稱調查局)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時,應迅速提供,以重建個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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