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八條及前條規定留存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於法務部調查局(以下
簡稱調查局)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時,應迅速提供,以重建個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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