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告時,各級主管機 關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 (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事業概要核准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之公告日期及 地點之周知方式。